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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东镐:论模拟法庭教学方式


2007-06-20 阅读次数:

论模拟法庭教学方式

摘要:
对传统的讲座式教学方式进行反思的直接后果之一是:开始关注并引入模拟法庭教学方式。采取模拟法庭教学方式能够为学生提供系统而综合的素质训练机会,学生在模拟的法庭审理活动中得到全方位的考核和训练。但为了使这一过程得以顺利进行,需要注意解决制度建设、教师的配备、案例的选定、教学的时机、课堂的规模及学时分配等几个重要的运作环节问题。
关键词:模拟法庭教学; 引入背景; 意义; 运作要点
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仅应该具备律师的职业素质,而且还要具备广泛的人文社科知识和深厚的人文精神。”[注1]因此,法学教育中不仅要注重人文素质的培养,而且还应当注重实践训练、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但事实上,长期以来,在我们的法学教学实践中忽略了对学生的法律技术的培养与训练,导致“大多数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走出校门后面临同样的困惑:辛辛苦苦学了四年法律,面对实际案件,却是无从下手。”[注2]的现象。究其原因可能有多方面的,比如,对教育目标的认识,传统教学环境的影响,教育体制的不完善,教学内容脱离实践等等。但其中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对传统教学方式的反思与创新。可以说,近几年来很多法学院系开始积极探索注重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包括模拟法庭教学方式在内的新的教学方式就是一个例证。本文将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引入模拟法庭教学方式的背景,并阐述模拟法庭教学方式的功能与实际运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引入模拟法庭教学方式的背景分析
目前我国各大学法律院系通常所采用的是讲座式的教学方式。[注3]在这种教学方式下,学生并不需要进行课前准备,在上课时,他只是被动的听讲者,教师则是很少被打断的演讲者。这种教学方式注重法律知识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形式结构等因素;强调法学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系统地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因此,有利于人文教育,素质的培养,知识的传授。更重要的一点是,它符合大陆法体系——“系统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法律体系”[注4]传统。因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在某项法律出台前,立法者和学家就已经设计了或采纳了某种理论或概念。具体法律条文背后的原理、原则、概念在大陆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教学中应当注意阐述条文背后的理论,注意大陆法系已有的体系,把大陆法的理论性和系统性统统包罗进去。[注5]
显然,在这种教学方式下,学生能够达到比较系统而完整的掌握理论知识。但它的最大的问题是:很难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因为在传统的教学方式下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学术的培养,而忽视了实践技能方面的培养。在实践中甚至还形成了一种观念:法学教育只是一种知识的灌输,如何应用于这些理论知识于实践的司法工作之中,那只能在以后的办案活动中逐步地“历练”,这些不属于法学教育的内容。[注6]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教学方式所显露的缺陷令人担忧: “(在课堂讲授方式下)教师处于主动的地位,学生处于被动的地位。教师在安排课程时只是考虑课程的结构、理论体系与课程任务的完成,没有考虑到学生的接受能力与对知识的需求,普遍采用的是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学生只是一个知识的接收器,是一种完全被动式的学习,有的甚至失去了学习的兴趣。”[注7]“有时虽然学生有了扎实的理论功底,但可惜的是却不知如何在实践中使用这些理论。”[注8] “强调知识灌输和纯法学理论的探讨,对学生驾驭法律知识的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导致部分成绩优异的学生毕业后不能适应其工作岗位的要求。”[注9]
可见,这种教学方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近些年来,我国的很多法学院系开始关注并实施能够培养学生的实际技能的一些新的教学方式,比如,2000年9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和复旦大学在法学院率先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随后,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云南大学、贵州民族学院、南阳理工学院等高校法学院系也相继设立了该课程。[注10]除此之外,各法学院系在教学实践中还积极探索其他的实践型教学方式,其中,模拟法庭教学方式因具有逼真性、直观性、实践性等特点[注11],受到广泛的关注,并在教学实践中得以运用。那么,何谓模拟法庭教学方式?它在法学教序中起到何种作用?在教学实践中如何加以运用?下面对这些问题加以阐述。
二、模拟法庭教学方式的意义
目前,关于模拟方法庭教学方式的界定尚未有明确的定论。根据通常在教学实践中所采取的方式,暂且可以将其概括为: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的基础上,通过分配角色、准备材料、组织开展审判活动,使学生体验实际的审判过程,从而有效地训练制作文书、主持庭审、庭上陈述、质证、辩论等基本专业技能的一种特定的实践性教学方式。
总体而言,采取模拟法庭教学方式能够为学生提供系统而综合的素质训练机会,学生在模拟的法庭审理活动中得到全方位的考核和训练。
首先,模拟法庭教学方式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在传统的教学方式下,学生只是一个知识的接收器,是一种完全被动式的学习,有的甚至失去了学习的兴趣。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方式通过活生生的案例教学活动,使学生主动地参与到学习中去,主动地去探求新知识,提高学习的兴趣。另外,在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学生各自均担任一定的角色,如何完成任务,是每一个人都要思考的问题。当学生成为某一模拟案件中的当事人、当事人的律师、法官,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在这里,学生们将充分认识到法律已不再是一堆僵硬的教条与抽象的规则,相反,是一种行动中的活的法律。[注12]因此,不论在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正义感方面,还是在促进学生积极思考,提高应变能力方面,都将对学生产生深远的影响。
其次,模拟法庭教学方式能够使学生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巩固专业知识。知识通过实践才更易被理解和吸收,在模拟法庭中通过学生亲自操作,用法律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使教师在课堂中难以讲透的立法本意、法律运用的灵活性等,甚至法理知识的记忆都变得非常简单。[注13]
第三,模拟法庭教学方式能够培养学生的基本专业技能与法律素养。模拟法庭教学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要经历从分析材料到判决整个环节,双方律师之间、律师与法官之间完全是一个互动的过程,随着案件的进展,会有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出现,因此参与者必须在整个过程全身心投入,在每个环节准确运用自己的知识。因此模拟法庭教学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注14]比如,在准备阶段,学生要认真阅卷,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发现、筛选、认定、建构事实、证据情况,找出有关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代理意见等。通过这一阶段的训练,使学生从整体上了解案件的案由、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这就培养了学生自己阅读、分析、归纳、整理事实材料的动手动脑能力。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学生要对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提供,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应用,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能够训练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组织能力、功底扎实的文字表达能力、学习和掌握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在开庭审理演示阶段,学生要参加开庭审理的演示,在现场感受法律程序及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通过主持庭审、在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评议、宣判等过程,学生能够训练机敏的反应能力、快捷的思维能力、快速的应变能力、雄辩的口头表达能力、驾驭诉讼程序的技能。[注15]
第四,模拟法庭教学方式能够提高学生的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模拟法庭让学生走出其原已熟悉的格式化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圈,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注16]尤其是,由于模拟法庭所采用的案例一般均来源于社会生活实际,而实践中案件的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是只靠法律就可以解决的事情,不能只就法律谈法律,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要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个角度去研究、分析,这会使学生立足于法律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的思考,使其思维超出法学的范畴,深刻分析社会生活。[注17]
第五,模拟法庭教学方式能够增加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角色意识的培养与塑造是现代教学理念的核心之一,学校所培养的人才,毕业后要就业,在社会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在教学中培养、塑造学生的角色意识对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工作环境意义重大。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学生担任不同的角色,每一个角色所要完成的任务是不同的,每一个角色在案件中的功能与作用是不同的。站在不同的角度,处于不同的地位,对案件的理解与认知也是不同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可以培养学生的多向思维能力,使其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其职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为今后的从业奠定良好的职业教育基础。[注18]
三、模拟法庭教学的运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模拟法庭教学的大致的运作过程是:首先,作为第一步骤,学生要认真阅读案件事实材料,分析案情,明确争议焦点,初步形成开展法庭审理活动的方案;其次,作为第二步骤,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包括整理证据材料、查阅及理解相关法律知识、书写有关法律文书等;最后,作为第三步骤,开模拟法庭,由学生担任法庭审理活动中的各个角色,使其体验整个诉讼过程。为了使这一过程得以顺利进行,需要注意解决如下的几个问题。
第一、制度建设。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这样才能与理论教学相一致,真正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如果没有相应制度加以约束和保障,模拟法庭的运用只不过作为诉讼法任课教师的尝试性教学方式而存在。学生也很难自己组织好模拟法庭,即使组织了也缺乏有力的指导,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缺乏适当的约束。有人对模拟法庭教学目前所面临的困境作出了如下的描述:“目前实践中,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开展得比较混乱,每个学校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与指导书,没有列入人才培养计划。一般是讲授某一部门法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根据课程的需要,安排一次到两次的模拟法庭教学,有的教学时间紧张,根本就不搞了,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与任意性。模拟法庭教学要花费很多的时间与经历,但教师所进行的模拟法庭活动缺乏相应的鼓励机制,因此实践中学生要求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的呼声很高,但教师的积极性不高。模拟法庭教学在实践中如同‘鸡肋’一样,变成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东西了。”[注19]因此,为了使模拟法庭教学成为常规性、规范性的教学活动,需要制定一套较为完备的模拟法庭教学规程,比如,《模拟法庭开庭程式》、《模拟法庭教学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指导要求》、《模拟法庭教学计划》、《模拟法庭文书格式样本》、《模拟法庭报告格式》、《教学评价制度》、《学生评价体系》等。
第二、教师的配备。在模拟法庭教学当中,教师在总体上处于辅助的地位,但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作用主要表现为:①根据自己教学过程或诉讼实务中总结的经验,挑选出适合的案例;②对于所选取的案例进行适当地改编,使之更简练,问题更突出,更具可操作性;③将所选取并加工完毕的材料提供给学生,并解答疑难问题,力求使学生把握住案例的焦点;④作为评委,对学生的表现作评判。[注20]因此,从事模拟法庭教学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有条件的法学院还可以聘请当地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特聘教师进行指导。[注21]这样既能增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又可以知晓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情况。
第三、案例的选定。选定案例是模拟法庭教学最重要的环节,案例选择得是否合适、恰当直接影响到整个模拟法庭教学过程是否能够顺利进行。所选择的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可操作性。对案例不应注重事件的重大,而应注重其中的法律问题的重大,能从中抽出法律原则,而不是用案例来说明某一个理论或法律规定,应当有多重或多视角的理论分析,避免所用案例规范化和简单化。因此,应选择具有理论探讨价值、涉及多方面法律关系的案例,尤其是存在争议的,每一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理由的案例。只承认一个正确答案的案例编写,既不符合司法实践,也不符合诉讼法理,更无法引导学生进行多视角的思考、分析、讨论和灵活创造性地操作训练。[注22]另外,不宜选择案情太复杂、争议太大的案例,否则,庭审可能会出现难以控制的局面,影响教学效果。[注23]
第四、教学的时机。模拟法庭教学的设置时机要适当。如果设置的较早,学生还没有学完法律基础知识,对很多问题似是而非,没有法庭旁听的经历,没有阶段性专业实习的经验,相关的知识掌握的不多,综合能力差,这样不但调动不了学生对模拟法庭教学的学习兴趣,而且还会使模拟法庭教学流于形式。如果设置的较晚,到了毕业阶段,学生又忙于就业、找工作,心思就不会全部放在上面,学生就会应付,模拟法庭教学同样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设置的最佳时间在第六学期或第七学期,因为这时的学生已具备参与模拟法庭的基本条件:第一,主要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均已学过,具备了进行案例分析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第二,通过参加法庭旁听和已进行的阶段专业实习已使他们对真实的法律工作的有了初步了解,获得了一些感性经验;第三,三年的大学学习使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综合素质,如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第四,在这一阶段搞模拟法庭也为学生第八学期的毕业实习打下坚实基础。[注24]
第五、课堂的规模及学时分配。应当控制课堂规模,改上大课为上小课。班级太大,课堂人数太多,只适合于灌输式教学。只有课堂学生人数较少的条件下,才能更好地推行模拟法庭等形式的实践性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注25]另外,学时安排上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滥,做到恰如其分,并做到模拟法庭课程的开设制度化。
注释:
作者简介:吴东镐(1971—),男(朝鲜族),吉林汪清人,延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1] 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第41页。
[2] 赵俊梅,樊辉奎:“法学院兴起诊所式法律教育”,《人民法院报》2001329日。
[3]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苏力教授指出:“由于中国传统教育是文史哲主导的模式,加之1990年代前缺少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基木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解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1990年代后,虽然市场提出了新的要求,但这时法学院学生数量急剧增加,师资力量缺乏,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的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法学》2006年第2期,第12页。
[4] 王晨光:“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第81页。
[5] 王晨光:“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第81页。
[6] 姜春兰:“模拟法庭课——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新尝试”,《政法论丛》2004年第1期,第84页。
[7] 许步国,王凤民:“关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探索与研究”,《绥化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138页。
[8] 王晨光:“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第81页。
[9] 初北平,陈奉翔:“模拟法庭教学的优势及其操作程式研究”,《交通高教研究》2003年第1期,第59页。
[10] 朱磊:“探索法学教育的新亮点”,《法制日报》20031218日第7版。
[11] 李乐平:“模拟法庭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317页。
[12] 姜春兰:“模拟法庭课——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新尝试”,《政法论丛》2004年第1期,第85页。
[13] 张毅辉,曲升霞,顾龙涛:“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实践和应用”,《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1年第2期,第64页。
[14] 初北平,陈奉翔:“模拟法庭教学的优势及其操作程式研究”,《交通高教研究》2003年第1期,第60页。
[15] 姜春兰:“模拟法庭课——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新尝试”,《政法论丛》2004年第1期,第85页。
[16] 姚建涛,杜庆贵:“关于模拟法庭教学的若干问题”,《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65页。
[17] 许步国,王凤民:“关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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