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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聘教授和讲师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2007-04-19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皖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岗位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考核评估分为年度考核、期中评估和届满考核。本办法中考核评估是指期中评估及届满考核。
  年度考核由学校负责。期中评估及届满考核由安徽省教育厅聘请同行专家负责,考核评估结果由“皖江学者计划”专家评审 委员会审查。
  第三条 期中评估在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首次三年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时,着重考察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在首聘期的履职 情况及其完成首聘期的岗位目标情况。
  第四条 届满考核在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五年聘期结束后进行。考核时,全面考察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在五年聘期内的履职情况及其完成任期目标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考核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的整体状况,充分尊重和保护其首创精神;全面考核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为他们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学科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第七条 考核的重点
  1、职业道德与学术道德。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自觉抵制学术腐败,为普通教师和学生树立典范。
  2、完成教学工作情况。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必须教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承担一定教学工作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3、科研项目与成果情况。主持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情况以及聘期内新增项目情况、已经获得的科研成果情况(包括核心期刊科研论文、出版专著以及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情况)。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情况。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必须作为主要负责人或带头人参加相关的学科建设工作。主要包括是否具有系统的学术梯队建设方案和建设计划;聘期中本学科的学术梯队结构、整体实力与聘前相比有哪些变化,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果。
  5、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争创国内外先进水平情况。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应该带领本学科瞄准国内、国际前沿领域,使本学科取得显著进步。主要包括在聘期中是否作为主要带头人成功申报博士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点;是否作为主要带头人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等。
  
第三章 考核程序及组织办法
  第八条 考核程序及组织办法
  1、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对照已签订的聘任合同,认真总结在首聘期间或五年聘期届满内的履职情况及完成岗位目标情况,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讲席教授考核登记表》(点击下载),并向受聘学校提出考核申请。
  2、设岗院校组织教师代表就重点考核的五个方面对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的工作进行测评。参加测评的代表要包括本院校各层次的教师,人数不得少于10人。
  设岗院校在完成群众测评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申请考核本校已满首聘期或已满5年聘期的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
  3、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向安徽省教育厅聘请的同行专家汇报首聘期或五年聘期的履职情况和完成岗位工作目标情况;院校负责人向安徽省教育厅聘请的同行专家汇报三年或五年内院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徽省教育厅聘请的同行专家可向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及院校负责人提出问题,组织答辩。
  4、“皖江学者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的评估意见、《安徽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讲席教授考核登记表》、群众测评结果以及院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材料,客观、公正地给予考核评语及考核等级。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其使用
  第九条 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的期中评估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的届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院校对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支持措施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条 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考核结果归入本人人事档案,作为续聘、奖惩和解聘的依据。院校支持措施的考核结果作为校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在期中评估中,等级为合格者可继续聘任。等级为不合格者,学校应解除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的聘用协议。对于取得突出成就或重大突破的讲席教授,若所在学科已设有特聘教授岗位,将允许申报提升为特聘教授。
  第十二条 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聘期完成、解聘或聘期内因单方面原因终止协议等情况的有关待遇问题。
  1、聘期终结及聘后安排。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属流动岗位,聘期五年,五年聘任期满即为聘期终结。
  聘期终结后,如该设岗学科继续设立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岗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对照招聘条件可继续参加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岗位的竞聘。如该设岗学科不再设立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岗位,本人愿意留在应聘学校工作的,可与应聘学校协议解决。
  2、解聘。因期中评估不合格而终止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聘约的,按比例退回已享受的未满服务期的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待遇。
  3、终止聘约。因受聘人主观原因而终止聘约的,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应退回科研启动费和住房;学校可以根据聘任合同的约定,保留追偿其单方面毁约所造成损失的权利。
  因不可抗力,受聘人无法继续履行聘约的,其住房问题的处理由学校与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本人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安徽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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