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教材办〔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相关负责机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办公厅,部属各高等学校,各教材出版机构:
为加强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获奖对象的宣传推广,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设计了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制定了《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即可按照管理办法规范使用。
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用标志是对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获奖对象进行宣传推广使用的规范标志,分为彩色标志和单色标志(附件1),寓意“引航正向、扬帆前行”。
第二条 专用标志仅限于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组织推荐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机构、获奖对象或其所在单位、获奖教材编写出版机构或编审人员所在单位使用。
第三条 使用专用标志时,可以矢量图(附件2)为基准,同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以专用标志中的文字可识别为宜,不得变更其图案、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标准等。
第四条 获奖教材使用专用标志时,须遵循以下规范:
(一)获奖教材封面、封底或书脊使用彩色专用标志,扉页可使用单色标志;推荐使用直径为20-30mm。
(二)获奖教材封面、扉页或封底使用专用标志时,须与“全国优秀教材*等奖”字样配合使用;字样可置于专用标志正下方或右侧(附件3),颜色推荐使用黑色或白色,字体、字号与专用标志和谐为宜。书脊上方可单独使用专用标志。
(三)基础教育国家课程获奖教材可在封面统一使用直径30mm的彩色专用标志,专用标志置于教材审核(审定)标志右侧,与审核(审定)标志保持2mm间距、圆心水平对齐;“全国优秀教材*等奖”字样置于专用标志正下方(附件4)。
第五条 专用标志用于获奖教材时,教材书号须与国家教材委员会发布的获奖教材书号一致。获奖教材改版(书号改变)后不得继续使用专用标志,可在教材适当位置标注“本教材第*版曾获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全国优秀教材*等奖”字样。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或变相扩大专用标志使用范围,不得盗用、仿冒专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