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21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撤销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2022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
附件:1.2021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
2.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