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学院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一、法学院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
延边大学在东北亚领域合作交流中的地缘与人文资源优势比较突出,有效利用这一优势,培养东北亚法制环境所需特色专门人才,应该是我们学科建设和发展的主要方向。
从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与培养模式现状来看,未能充分挖掘和发挥本校优势,一般化且无特色可言。在大学本科阶段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率极低,司法机关就业率也较低。大部分朝鲜族毕业生就业于外企(主要为韩国企业)并从事与朝鲜语言关系十分密切的如翻译等工作,就业层次并不高。而60%以上的汉族毕业生在就业方面竞争更加激烈,作为地方大学毕业生,无优势可言,就业率不高,显示出教育培养模式低效益、无特色。
怎样发挥我们的优势,对现行教育培养模式和方法如何进行改革与创新, 探索新的特色教育模式,培养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语言优势和具有东北亚地域知识特色的高层次的法律应用型人才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法学院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原则与人才培养目标
(—)原则
1、本着教育为实践服务,为东北亚经济的繁荣与法制环境的建设服务的宗旨,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地域性特色。
2、重在“自主创新”, 发现、挖掘和利用自我优势, 探索科学可行的特色教育自我发展模式。
3、应注重调查研究和实证考察,使研究科学可行,而且具有实践操作实施可能性的特点。
(二)人才培养目标
1、能够适应全国司法考试,提高考试合格率。
2、满足法律专业人才市场(东北亚法域相关)的需要,提高就业率。
3、培养东北亚比较法学研究专门人才。
三、法学院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的主要内容
1、东北亚相关法律专业领域人才需求预测的研究与实践
创新人才的培养必须首先考虑到人才需求市场、人才需求类型、人才需求与区域分布等族多因素,而且对其他类似培养机构与机制等现状的调查实证研究,为具体培养模式的定位提供科学可行的依据。认为培养什么人才应由需方来定,在人才培养问题上不能“主客颠倒”,更不能我们教学机关一头热。要让企业或用人单位明确提示所需的“人才型”,学校要倾听他们的要求、忠告甚至是指责。具体研究学生想在你这里学到什么?学生的满足程度如何,满足社会需求程度如何。
2、具体培养目标与模式的定位
要在理论上研究到底什么是东北亚相关法律专业领域人才?它的创新点在哪里?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要在实践中论证是否为社会所需“人才型”?通过什么方法来培养?依据‘人才需求预测的研究与实践’, 审视过去、总结经验教训,结合自身特点和条件, 确立明确、科学、可行的培养目标,探索自我创新的特色教育模式。
可以说,创新人才和特色人才培养是我们的最高(最终)目标,而为达到这一目标需要阶段性地完成。其中现行的就是必须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一个法律专业毕业生最起码的要具备写立案报告书等基本技能,连这点基本技能都不可能,怎么能期待具有创新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具有批判精神?通俗地讲,就是要培养能干活的人,能干就会有创新。
因此,认为对大学本科教育来讲主要任务,还是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的培养,按我们现有的条件可有条件地、试探性地、适当增加一些特色教育的内容(如东北亚法律方面的课程设置,适合地方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特殊语言教育等),使我们的学生在具备基本素质的前提下,增添一些特色,提高就业竞争力。
3、能够实施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条件
第一、要进行相应的教育培养计划、培养方法、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师资培养等课程体系特色化与优化的研究与实践。
第二、要有与特色教育培养模式相应的运行机制教育模式的改革要处理好与学校相应运行机制的关系 如:学院与大学相关部门之间的纵向协调联合机制(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高教研究等);我学院与相关学院之间的横向协调合作机制(经管、外语、计算机、研究所等);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机制;学院内部自我运行机制;以上各关系与机制之间的相互联系。
总之,改革的关键问题,首先是应对人才需求预测的研究结果要科学、准确且具有前瞻性。对自身办学条件、优势、特点分析要科学明确;对于该模式运行所需的各种环境、机制、条件等因素有一个充分的估计和考虑;要靠科学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
四、关于法学院实践性法学教育方式的改革与创新问题
1、主要内容、意义
上述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要靠科学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主要是以传授理论和概念为主,缺乏现实性考虑,导致教学和实践严重脱节,毕业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差,造成人力资源分配效率低下,难以适应目前的司法考试。应通过在法学教育中导入实践性教育模式,研究和开发具有现实应用性的法学教育方法论,改革和完善传统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分析与思考的综合判断能力,进行实质性的法理教育,使学生具有较好的法学思维能力和涵养。
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国式的实践性法学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在西方各国开展得比较活跃。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在美国判例法律体制和专门的Law School法学教育体制下,全方位施行实践性教育的模式。其任何一种形态的教育均以法律事务(实务)为中心,而且主要靠学生(主动)自我的经验积累为目标。目前在亚洲,日本已经导入Law School法学教育模式,韩国也试图导入这一法学教育模式,呼声很高。但由于法律体系和教育体系均与美国不同,仍在探讨和研究中,今年内会有所突破。
本文中所谓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是指在原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础上,导入多样可行的适合我们实际的实践教学方式,通过各种渠道创造更多的实践性法学的机会,由教授积极介入和指导,促进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具有一定的特色和创新意义。
他与以往的实践性教学研究如判例教学、毕业实习等不同。以往的案例教学只是在局限在课堂里,实习基地也局限于司法机关,而且主要目的也是理解和巩固所学理论,其局限性可见一斑。然而,实践性教育方式不仅包括以往的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多媒体、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还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形式,教学环节中除教师外还有学者、法官、律师的共同参与。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提高法学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教书育人效果也会显著。学生可通过法律援助等各种形式,多接触社会的弱势群体,能提高以保护弱者为天职的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和社会意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课堂教学中导入实践性法学概念,改革完善过去的案例教学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现场性。使法学理论的研究方向与实现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相结合起来。
(2)强化与专业有关的现场实习和研究,包括进行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毕业实习等。其实践性教育的目标是:对于课堂讲授式教学的补充,掌握为执行业务所需的技术和要领,对于公共机关的业务以及惯例的理解,通过各种体验能够对于现实问题进行批判、研究对策。教师与学生之间对于上述问题积极沟通与反馈。
(3)教学方式的多样化。在课堂教学为主的同时采用模拟法庭、多媒体、讨论问题、结论报告书、邀请专家作现场报告等各种形式。
(4)上述各种内容和形式均予学分化,可阶段性地进行。使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对象特定化。既教学内容上强化实务教育,教育方法上形式的多样化,教育对象上与就业教育相结合,培养社会实际所需实践性型人才。
关键问题是研究开发具有现实应用性的法学理论(教材)与法学教育程序,找出与4年制教学各阶段与培养目标紧紧相连的既有理论性的法学涵养教育又注重实际的综合模式。在实践性教学方式上,同司法考试相结合,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加大社会法律援助的力度等法律实用上有所突破。
2、实践性法学教学研究方案以及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案:
1、首先把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学习法学基础理论阶段,是法学思维(Legal mind)的形成阶段;第二阶段为法律适用能力培养阶段;第三阶段为针对就业为目标的专门法学课程的学习阶段。把实践性法学的重点放在第二阶段。
2、重点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教学中先进行试点研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法学院推广。
3、在已经开始的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民事判例学研究》课程中,进一步导入实践性法学教育的理念,研究与本科阶段不同的继续教育型实践性法学教育方法。
为实施上述方案,首先编写民法学实践性法学教育教学材料(包括教材、案例集、多媒体软件等);制定课外实践性法学综合教育指导计划;同学校有关部门和法学院相关部门以及校外相关部门协调施行研究方案。
另外,目前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和安排上基本与本研究计划相协调。具备一定的教学实习基地,比如延边大学家庭法律咨询所,延边各级法院、检察院等。
五、结语
本研究本着教育为实践服务,为东北亚经济的繁荣与法制环境的建设服务的宗旨,力求“自主创新”, 发现、挖掘和利用自我优势, 探索科学可行的特色教育自我发展模式。希望该研究能够为我们学科进一步明确办学目标,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推动教育教学改革。该研究能够为地方高等学校的特色教育与自主创新能力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一定理论模式与经验。